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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49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唐利与孙启文、宋桂珍、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利,孙启文,宋桂珍,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493号之六原告唐利,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孙启文,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宋桂珍,女,汉族,195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宋波,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唐利诉被告孙启文、宋桂珍、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告宋波名下位于某某广场某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房产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西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