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南部县兵魂服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华,南部县兵魂服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259号原告李小华,女,生于1982年3月31日,汉族,住南部县盘龙镇。委托代理人杨士俊,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部县兵魂服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法定代表人何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华诉被告南部县兵魂服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华于2016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小华负担。审 判 长 袁 颖人民陪审员 徐德实人民陪审员 王玉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