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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720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无业。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俊成,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水湾小区路段时,与前方张某驾驶的苏E×××××轿车追尾相撞,致苏E×××××轿车又撞击前方李某驾驶的苏C×××××轿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孙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赔偿李某损失。被告人孙某于2015年12月22日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钱某、汤某的证言、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及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支付凭证、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系自首、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