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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4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庄潇与陈建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潇,陈建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4714号原告庄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丽芬,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晓洪、周蕾蕾,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潇与被告陈建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潇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庄潇负担。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