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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某、陶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陶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359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XXX房产一栋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某某、陶某某共有的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XXX房产一栋【房屋所有权证:X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位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