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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8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汉族,农民,住喀左县东哨乡东哨村六组。被执行人徐某某,农民,住喀左县兴隆庄乡七家村。本院在执行原告赵某某与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世涛去向不明,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法应予中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5)喀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佳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