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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3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索朗平措与李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朗平措,李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3民初583号原告索朗平措,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藏族,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被告李仁平,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受理原告索朗平措与被告李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索朗平措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达  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巴桑普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