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锋与被告车天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锋,车天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4民初632号原告王明锋,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告车天虎,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原告王明锋诉与被告车天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明锋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以与被告车天虎庭外和解为由,申请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2016年4月18日,原告王明锋以与被告车天虎未达成和解意见为由,申请对本案继续审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车天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明锋诉称,原告系农民,被告系经营种子的个体工商户。2008年秋,被告收购原告种植的西瓜种子,并支付了部分种子款,剩余13000元未支付。经催要,2011年9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分别于2011年、2012年春节前共计支付4000元后,剩余9000元至今未支付。现要求被告车天虎偿付原告种子欠款9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2160元。被告车天虎经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系经营种子的个体工商户,2008年秋天,被告车天虎从原告王明锋处收购西瓜制种种子,在支付部分种子款后,剩余部分种子款未付。2011年9月4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车天虎尚欠原告王明锋种子款1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同时承诺于2012年春节前偿还欠款。2012年2月被告车天虎偿还原告王明锋种子欠款4000元,剩余90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收购原告种子,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其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种子后,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被告未付,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欠款应当偿还。原、被告虽未在欠条中约定逾期利息,但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以年利率6%计算并无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五年的贷款利率为4.75%,应以此标准计算自2012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逾期利息。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其民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车天虎给付原告王明锋种子欠款9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1710元,共计10710元。限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车天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车天虎承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0元,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晓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利息自2012年3月起至2016年3月7日计算为1710元(9000元×4.75%÷12月)×48个月=1710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