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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周水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3040号罪犯周水新,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2007)茂南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水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水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6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周水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水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水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水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