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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执5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龙兴与项久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龙兴,项久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22执523-1-1号申请执行人黄龙兴,男。被执行人项久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432-1号民事调解书,应于2016年2月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部分。现查明被执行人项久斌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项久斌在阳新县邮政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或划拨至阳新县人民法院【开户名:阳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阳新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80300042920013725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耀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安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