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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申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申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828号原告:王某,男,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申某,男,198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王某诉被告申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以双方矛盾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范新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永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