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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92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晓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孙 闯书 记 员 靳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