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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宋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莒刑二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原任莒南县洙边镇人民政府副科级干部兼龙掌社区党总支部书记。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逮捕。2016年4月26日取保候审。2016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于莒南县看守所。辩护人万廷珍,山东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公刑诉字[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娟、杨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万延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宋某在担任莒南县洙边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和本镇副科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现金和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5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证据有:干部任免审批表、扣押物品清单、常驻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潘某、刘某丙、宋现金、胡某甲、胡某乙、刘某丁、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定罪量刑。被告人宋某提出辩护意见:指控第三起整体厨房2000元左右;指控第六起、第九起收受现金是5000元还是10000元记不清了;指控第十起是王某丁有生意经常不在家,就让我出面去给办理,他让我代管这10000元,我也多次打电话让他把钱拿回去,他一直没去拿;指控第八起我一直想退回去。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指控第10起,被告人宋某与王某丁是朋友关系,该10000元是王某丁需要办事放在被告人处的费用,并非给被告人的。2、胡某乙给宋某的整体厨房价值未确定,证据不缺凿,且是当事人之间事成之后的正常买卖和交易关系,不应认定受贿罪。3、被告人收受孙某5000元的供述与孙某的证言不一致,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下,属于犯罪收受不清,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认定为受贿。4、被告人交代的受贿刘某戊10000元,因为时间长,又系回忆主动坦白的,故其受贿10000元还是5000元已模糊不清。5、被告人有法定从轻情节,有八笔是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宋某在担任莒南县洙边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和本镇副科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现金和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7年,被告人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十字路街道办事处大成居委会居民刘某甲为让其违规办理二胎出生证而贿赂的现金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娘家兄弟刘某乙想生二胎,就把我弟媳妇朱琳的户口非转农后,在村里居住不满五年,不能申请二胎,为了早点给她申请批二胎,在2007年的一天,我通过刘家野疃村原计生主任潘某找到宋某,在党委家属院附近我的车上,我把朱琳想提前申请批二胎出生证的事和宋某说了,宋某就答应了。我从随身带的包里拿出10000元现金给了宋某,宋某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过了一段时间,朱琳的二胎出生证就批下来了。(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我在村干计生主任和宋某比较熟。刘某甲为了她娘家兄弟媳妇申请非转农二胎的事,我和她找过宋某。刘某甲为了这个事给宋某送过钱,具体送了多少钱我不清楚。(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家属以前在临沂市农机公司上班,为了再生个小孩。我姐姐刘某甲找了洙边镇计生办宋主任给帮忙办理二胎手续。过了一段时间,我家属的非转农二胎出生证批下来了。刘某甲为办这事花了多少钱没告诉我。(4)书证莒南县二孩生育申请审批表、育龄妇女信息、朱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朱琳审批二胎及本人非转农户口登记情况。(5)被告人宋某供述:2007年,刘某甲为她弟媳非转农办二胎出生证的事,通过洙边镇刘野疃村党支部书记潘某找到我,并送给我10000元,其中3000元送给县计生局分管审批的副局长滕根泽,剩余的7000元我使用了。按照《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非转农的女方及子女户口落到农村并在农村居住五年以上的才能申请二胎。刘某甲的弟媳非转农不到五年,但年龄不小了想提前审批才找我帮忙。2、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宋某利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本镇中书院村党支部书记刘某丙为让其将他人纳入本镇计划生育管理而贿赂的现金1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06年左右,我们村的宋现金来找到我说因他是双女户,想给他二闺女婿办理男方到女家落户的手续并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以便能申请批二胎,就让我找人帮忙给办办。我就去找洙边镇计生办主任宋某帮忙,我送给他1000元钱,宋某客气下就把钱都收下了。这1000元钱是我自己的钱,回到村里我又找宋现金要了1000元。后来宋某一直没给办手续,时间拖得太长了,宋现金说不想办了,让我把钱要回来。我找宋某要过,宋某也一直没有退还这1000元钱,宋现金也没有再要过。(2)证人宋现金的证言证实:2007年下半年,我托我们村书记刘某丙帮忙给我二闺女婿办过男方到女方落户申请二胎手续。刘某丙找了宋某,并给了他1000元钱,我又将1000元钱给了刘京标。后来事没办成,宋某也没有退钱。(3)被告人宋某供述:2007年左右,洙边镇中书院村党支部书记刘某丙去我办公室说他们村有个男方到女家落户的,想把男方纳入本地计划生育管理,这样就可以批二胎。我也就同意了。刘某丙和我说完这个事,就从身上掏出1000元现金直接给了我,我也就收下了。3、2007年年底,被告人宋某利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本镇胡家岭村村民胡某甲为让其违规办理二胎出生证而贿赂的现金3000元和价值2500元的整体厨房一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2007年下半年,我家属户口是非转农,迁回胡家岭村未满五年,未批二胎出生证就怀孕了。为了办证找过我们村的党支部书记刘某丁,也找过计生办主任宋某,但一直没办下来。到了年底,我和家属及哥哥胡某乙回老家,先去找了宋某,宋某也答应了。当天晚上,我和我家属、我哥哥胡某乙,还有刘某丁和宋某一起在饭店吃饭,吃完饭后在饭店里我就把准备好的3000元现金让刘某丁交给了宋某,宋某客气了一下也就收下了。宋某和刘某丁一块到临沂找过我几次,每次我都带他们去饭店吃个饭,其中有一次吃饭时宋某说我这个事很难办,要把钱退给我,我没有接,我也知道宋某是嫌我送给他的钱少了。我就又给了刘某丁1000元钱让他买个购物卡送给宋某,至于刘某丁是否把那1000元钱送给宋某我就不知道了。2008春节后,宋某来临沂时向我大哥胡某乙要了一套整体厨房,当时我不在场,后来我大哥告诉我的,这套整体厨房的成本价得2500元,我大哥也没要宋某的钱,我家属又把这套整体厨房的钱还给了我大哥。之后,洙边镇计生办也没再难为我和我家属,2008年6月份我家属就生了二胎,计生办就只按“抢生”罚了我们七千元钱,没按照“超生”二胎进行处罚。(3)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弟弟胡某甲生二胎的事,我和他一起回老家在洙边一个饭店里请宋某和村党支部书记刘某丁一起吃饭,吃完饭后,就在饭店里给了宋某3000元现金。我和家属在临沂经营灶具并代理销售整体厨房,2008年春节后,宋某到我开的店里,说他已在县城买了楼准备搬家,来临沂看看整体厨房,我说我就代理整体厨房的,让厂家直接给他送套吧,他说行。我就让厂家发货并上门给宋某安装了一套整体厨房,宋某也没有付款,这套整体厨房价格是2500元,我先付钱给厂家,后来胡某甲把钱还给了我。(4)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我们村的胡某甲和他哥哥胡某乙在临沂批发市场卖炊具,2007年年底,他弟兄俩去了我家,胡某甲说他老婆怀孕了,但还未批二胎出生证,想让我和他们宋某帮忙办理二胎出生证。我给约了宋某和胡某甲、胡某乙弟兄俩在镇上一个饭店吃饭,并送给宋某3000元钱。胡某甲的家属非转农两年左右就怀孕了,按规定得超过五年才能批二胎。后来宋某给帮了忙,把胡某甲超生二胎这事按“抢生”罚了一少部分钱,没按超生罚款,如果按超生罚款得罚好几万元,这事也就算完了。胡某甲还给我1000元钱让我买点东西给宋某,我在洙边镇洙边村买了几箱苹果,还请宋某吃两顿饭,钱花的差不多了。(5)书证,育龄妇女信息,证实胡某甲之妻刘海霞生育信息情况。(6)被告人宋某供述:2007年年底,洙边镇胡家岭村胡某甲因未批二胎出生证就提前怀孕了,他为了让我给帮忙找县计生局领导给提前办理二胎出生证,送给了我3000元现金。按照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属于无证怀孕得进行处罚。我帮他找人提前办理了二胎出生证,因为胡某甲他家属当时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才没有办出来。除了这3000元现金,胡某甲他哥哥胡某乙为了这事送给了我一套整体厨房。我把具体尺寸先告诉了胡某乙,并选好颜色,胡某乙就给发过来了,也就是我们家现在正在用的那套米黄色的整体厨房,价值2000多元。胡某甲送的那3000元中有2000元送给县计生局副局长滕金泽。余下的1000元我花了。4、2008年秋天和2010年秋天,被告人宋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本镇崖子村计生主任王某甲为让其违规办理二胎出生证和帮助逃避计划生育管理而贿赂的现金共计4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08年秋天,我为帮本村王叶信的家属王某乙申报二胎,找到洙边镇计生办主任宋某帮忙,并给了宋某2000元钱,后来王某乙的二胎手续办下来了。2010年秋天,我村的王某丙他老婆生了个女孩,因王某丙两口子是再婚,按规定王某丙老婆得结扎,但他们不想结扎,王某丙去我家说了这事,并给我2000元让我去镇上找计生办领导帮忙。我又去找宋某帮忙,并给他2000元钱。(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和我对象都是一个村的,一胎是男孩,想找人办男方到女方落户手续,再生个小孩。2008年左右,我给王某甲2000元钱让她给帮忙办理。后来王某甲说找宋某给帮忙,并把钱给了宋某。2010年下半年,我们的二胎证批下来,又生了个男孩。(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我家属吴学梅是再婚,他与前夫生过一个男孩,和我结婚又生了个女孩,按政策我家属得结扎。为了不结扎找王某甲帮忙,送给宋某2000元钱。我家属就没结扎。(4)书证,莒南县二孩生育申请审批表,证实王某甲二孩审批情况和吴学梅育龄妇女信息管理情况。(5)宋某供述:2008年秋天和2010年秋天,洙边镇崖子村妇女主任王某甲为让我帮忙给她本村男到女家落户的2户妇女申报二胎,并让我找县统计科领导来走访调查时给予照顾,两次送给了我4000元钱。经过我给帮忙做工作他们村这2户申请的二胎出生证很快就批下来了。第一次送的2000元中1000元给县计生局统计科的尹相明,另外尹相明带人到洙边镇复核计生办上报的二胎申请,个别情况入村调查时,我花800元买了茶叶和苹果送给他们。剩下的2200元我花了。5、2008年秋天,被告人宋某利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本镇岫务村村民葛某甲为逃避计划生育管理而贿赂的现金3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葛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家属想再生个小孩,江苏那边管理松,就把家属的户口迁到江苏。洙边计生办的人仍去我家找我家属,我多次找宋某让计生办不要再管我家属计划生育方面的事,但计生办还管理。2008年8月份,第二个小孩出生了,我去了洙边计生办宋某的宿舍,我和他说了我家属计划生育的事,把计划生育管理注销,宋某也同意了。我把3000元钱给了宋某。(2)书证,育龄妇女信息,证实刘元翠2009年3月31日迁出岫务村。(3)被告人宋某供述:2008年,洙边镇岫务村的葛某甲以前在村里任村干部,他想超生二胎就办了个假离婚,把他家属的户口迁江苏去了,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管理超生二胎送给我3000元现金。6、2009年春天,被告人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本镇崖子村村民丁海娥为让其违规办理二胎出生证而贿赂的现金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我外甥女杜某为办理二胎非转农。2006年开始,我多次找到宋某说这事,但他一直没表态。2009年春天的一天上午,我给宋某打电话说起杜某办二胎证的事,他说他爹在临沂住院,我说去临沂找他,他同意了。中午我们在肿瘤医院门口,宋某上了我找的车,我从包里拿出10000元现金给宋某,他收下了。过了一段时间,杜某的二胎证办下来了。这钱是我替杜某垫的,过了一年多,杜某才把钱给我。(2)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我五姨是丁某,他对象以前是崖子村书记,他帮忙把我和孩子户口迁回崖子村。为了办二胎证的事,丁某送给宋某10000元钱。我后来分两三次把钱还给丁某。(3)书证,莒南县二孩生育申请审批表。(4)被告人宋某供述:2009年春天的一天上午,我陪着我父亲在临沂医院里看病,洙边镇崖子村丁某给我打电话,她亲戚批二胎的事让我帮忙。她接着开车去了临沂,我接到她的电话就到医院附近的路边见面,她让我帮忙争取尽快把她亲戚二胎出生证批下来,我说行,她就送给了我一个装着现金的信封,我也就收下了,她就开车回去了。我数了数正好是10000元现金。这10000元现金,我送给县计生局副局长滕金泽、计生局统计科科长尹相明各2000元。余下的6000元我用了。7、2009年春天,被告人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本镇葛家山村村民葛某乙为让其违规办理二胎出生证而贿赂的现金3000元。(1)证人葛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家属户口办理非转农,申请二胎需要在村里实际居住五年以上,但我家属一直没在村里住,听说宋某能办二胎。2009年春天,我去宋某家里,跟宋某说了家属非转农想申请二胎的事,当时他答应了。临走时,从身上掏出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茶几上。过了一段时间二胎证批下来了。(2)书证,莒南县二胎生育申请审批表。(3)被告人宋某供述:2009年春天的一天早晨,洙边镇崖子村王治富的女婿去了我家,他说家属非转农想申请二胎,让我帮忙给办个二胎出生证,我也就答应了。他从自己身上掏出3000元现金放到我家客厅里的茶几上,我客气一下也就都收下了。8、2008年5月,被告人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临沂市沂蒙晚报报社职工孙某为让其违规将他人纳入本镇计划生育管理而贿赂的现金5000元。(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我亲戚未婚先孕生了小孩,让我帮忙给孩子落户,为这事我给宋某打过几次电话。2008年5月份,我和同事去洙边计生办找宋某,在坐车去吃饭的途中,我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给宋某,说了让他帮忙将我亲戚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的事。到现在我亲戚小孩落户的事也没办好,钱也没退。送钱的事我亲戚不知道,没跟亲戚说过。(2)被告人宋某供述:2009年冬天的一天上午,临沂的朋友孙某去了我在莒南县委生活三区家属院的家中,孙某和他说他老婆户口关系是空挂在临沂罗庄煤矿的,户口资料上还是未婚青年,无法落户,想让我帮忙在洙边镇找个村给他老婆办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并纳入管理,好给孩子落户口,孙某让我给帮忙办办,临走给了我5000元钱,我就答应了。后来因孙某提供不出相关迁移计生材料,村里不能办理女方相关证明,就一直拖着,这5000元现金也一直在我手里。后来让我用来还了建设银行透支卡了。9、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本镇洙边村村民刘某戊为让其违规办理二胎出生证而贿赂的现金10000元。(1)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实:我户口上叫刘某戊,平时别人叫我刘树栋。我们生育一个女孩。2010年家属又怀孕了,还未办理二胎证,也没按规定上报,检查后发现是男孩就打算生下来,按规定这属于计划外生育。我听说候某和宋某很熟,就让他帮忙找宋某,他答应帮忙。时间不长,宋某让我去县城请计生局的领导吃两次饭,过了几天,宋某给我打电话说需要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还需要800元的手续费。我把身份证复印件和10000元现金给宋某,他收下了。过了段时间,宋某把二胎证给办好了。(2)证人候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的一天,刘树栋因为计划生育手续的事让我约宋某吃饭,在吃饭时我和宋某说了刘树栋的事,让他帮忙给办,宋某答应了。吃完饭,刘树栋要送给宋某钱,宋某当着我的面没收。(3)书证,莒南县二孩生育申请审批表。(4)被告人宋某供述:2008年,洙边镇洙边村的刘树栋办了二胎出生证后,他家属怀孕得有四、五个月了,没有通过计生部门又流了产。按照规定,办理二胎出生证怀孕后又非正常流产的,经调查落实属于私自流产的,就不能再重新申报二胎了。有一天,刘树栋和侯传扬到了我家,刘树栋说让我帮他重新申请二胎,临走时刘树栋从他身上掏出10000元现金,给放到我家客厅里的茶几上,当场我就把这10000元给了侯传扬,并让他把这10000元钱退给刘树栋。有一天,刘玉栋又自己单独找到我,又和我说了他想重新申请二胎的事,让我给他帮帮忙,把二胎申请给报上去,我就答应了,刘玉栋送给了我10000元现金,我也就收下了。2010年刘树栋为申请二胎的事送给我10000元,其中的3000元给计生局副局长滕根泽,2000元给计生局统计科长尹相明。剩余的那5000元让我拿回家,放在我家里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用了。10、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宋某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本镇官庄村村民王某丁为让其帮助办理收养手续而贿赂的现金10000元。(1)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我舅郁某是洙边镇马家峪村的,他在几年前抱养一个孩子,想让我帮忙办理抱养手续,我和宋某比较熟找他说过几次。2011年上半年,为孩子落户的事又找到宋某,想把孩子户口落到马家峪村,宋某答应了,我把事先准备好的10000元钱送给宋某了。当时宋某不干计生办主任了,因为他是多年的计生办主任,郁某抱养小孩办理收养手续需要镇计生办给开证明,他现在和党委领导、计生办、派出所等部门的关系比较熟,我想让宋某帮忙办落户手续,就送给他10000元钱。后来宋某说这事办不成,让我把钱拿回去,我一直没去拿。这是我先给垫上的,后来我舅把这10000元钱还给了我。事情没办成,我打电话告诉我舅说宋某让我把钱拿回来,我舅说现在退10万也不行了。因为这个事没办成,宋某过了好几年了一直没有把钱退给我或我舅,所以,我舅到现在见了我还骂我。(2)证人郁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上半年,我抱养了一个小孩,落户不符合有关政策。当时我外甥王某丁在外面做生意认识人多,我就委托他找人给办办。2011年上半年,我外甥说找了洙边镇原计生办主任宋某帮忙,并说办这事得需要10000元钱,我外甥就去我家向我要了10000元钱送给了宋某,但到目前为止宋某也没有把我抱养的孩子收养手续给办出来,这10000元钱他们到现在也没有退给我。(3)被告人宋某供述:2011年的上半年,洙边镇官庄村王某丁给他舅抱养的孩子办理收养手续。有一次王某丁开车拉着我一块去县民政局问这个事,我们一起回到洙边后,在他的车上,他送给了我10000元现金,说让我出面帮忙一块给他舅抱养的孩子办理收养手续,我也就收下了。因办理收养手续需要到乡镇派出所和镇计生办盖章先办理报案证明和计生证明,虽然他们也报案了,但派出所暂时不给出报案证明,这事当时也就没有办成,王某丁让我等机会再托人帮他办理,这10000元现金也就一直放在我这里了。这钱后来没退,让我还农行透支卡了。综合证据:(1)证人刘某己的证言证实:成立碧牙春茶合作社,经营茶叶、苹果、板栗等土特产。宋某在担任计生办主任期间,计生办的人经常到公司购买茶叶、苹果等土特产,有时宋某也来。不管是宋某本人还是计生办的人来购买土特产,都先写欠条,再到计生办结账,一般几个月结一次。(2)书证①个人履历信息:莒南县洙边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日出具,证实宋某于1985年1月在刘庄乡计生办参加工作,1995年4月调至莒南县洙边镇计生办工作,1999年4月任计生办主任,1999年提拔为副科级干部。2010年10月调任莒南县洙边镇人民政府工作,包书院工作区。②常住人口信息查询。③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2015年1月28日上缴10000元。④查账说明,洙边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于2015年3月18日出具,证实经过财力账,2008年至2010年10月,支出茶叶、苹果等土特产款共计6488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十起提出“王某丁自己没办成,他有生意常不在家,让我出面给办理,我只是给代管这10000元钱”的辩护意见,经查明,被告人宋某虽然不再担任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但其在长期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为他人收养子女办理落户手续方面提供帮忙,虽然没有办成,但被告人将该款归还了自己的银行透支卡。证人王某丁、郁某的证言证实利用了宋某的多年计生办主任的影响力来帮忙为郁某养子落户,而送给宋某10000元现金,事情没有办成,宋某也一直也没有将钱退回。该起事实从被告人主观及客观上,能够证实被告人有占有该款的故意。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胡某乙给宋某的整体厨房价值未确定,证据不确凿,是当事人之间事成之后的正常买卖和交易关系,不应认定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明,被告人是利用了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该整体厨房价值,被告人只是估计是2000元左右,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实,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收受孙某5000元的供述与孙某的证言不一致,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下,属于犯罪数额不清,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该起事实有被告人宋某的多次供述,并有孙某的证言证实,该起事实应予认定,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交代的受贿刘某戊10000元,因为时间长,又系回忆主动坦白的,故其受贿10000元还是5000元已模糊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明,被告人收受刘树栋10000元现金供证一致,并有证人证言,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宋某大部分受贿款未退赃,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莒南县人民检察院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0000元予以追缴,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尚未退缴赃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孙 玲审判员 程传华审判员 陈立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雯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