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冷力盟与被执行人徐传兴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力盟,徐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82号申请执行人冷力盟,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被执行人徐传兴,男,1952年1月20出生,汉族,个体。关于申请执行人冷力盟与被执行人徐传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传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冷力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传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清偿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车辆、房管、国土部门调查被执行���徐传兴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均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查找申请执行人冷力盟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址,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徐传兴的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传兴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徐传兴的下落暂时无法查找,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冷力盟如发现被执行人徐传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美执行员 ? 芮 敏执行员 ? 何 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史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