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邓运芳与被告XX、郴州四方汇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运芳,XX,郴州四方汇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327号原告:邓运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程,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骏祥,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四方汇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宾,郴州市苏仙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邓运芳与被告XX、郴州四方汇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邓运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运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运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726元,减半收取计1863元,由原告邓运芳负担。审 判 长 李婧铱人民陪审员 何婵婵人民陪审员 吴 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惠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