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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反诉被告)诉被告陈某(反诉原告)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690号原告谢某(反诉被告),女,生于1972年1月7日,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委托代理人彭敏,叙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反诉原告),男,生于1976年8月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宏欣,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某(反诉被告)诉被告陈某(反诉原告)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谢某(反诉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反诉原告)的起诉。被告陈某(反诉原告)在本院追缴案件受理费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谢某(反诉被告)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反诉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反诉原告)的起诉。被告陈某(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谢某某(反诉被告)的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谢某(反诉被告)撤回对被告陈某(反诉原告)的起诉;二、准许原告谢某(反诉被告)撤回对被告陈某(反诉原告)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650元,由原告谢某某(反诉被告)。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