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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俊鹏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俊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俊鹏,男,33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俊鹏恢复原状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挨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