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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122号原告:杜某,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王某,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杜某负担。审判员 汝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