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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凤凰机砖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自贡市凤凰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368号申请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姚建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市凤凰机砖厂,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曦,厂长。本院受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凤凰机砖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72833.7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受理涉及被执行人自贡市凤凰机砖厂系列案件,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其他案件司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依据本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自贡市凤凰机砖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鸣执行员  王引执行员  唐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