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黄道源与沙湾县四道河子镇下沙门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道源,沙湾县四道河子镇下沙门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268号申请执行人:黄道源,现住石河子市。委托代理人:黄鹤,1991年10月5出生,现住石河子市,。被执行人:沙湾县四道河子镇下沙门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雄兵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道源与被执行人沙湾县四道河子镇下沙门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沙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沙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7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案款53332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31184.66元,在执行剩余案款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出具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确认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沙执字第26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董 宁人民陪审员 王新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