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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华,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4执1号申请执行人杨开华。被执行人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公文路与永安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永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开华与被执行人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2015)镇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开华借款2500000.00元及占用费530000.00元(共计3030000.00元)的义务。由于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杨开华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杨开华与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已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故本案暂时不能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杰执行员 鲁文斌执行员 马进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辉林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