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执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太原山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世纪东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山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西世纪东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第78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山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南内环桥西晋祠路315号东区63、65、67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换,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世纪东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帽儿巷46-2号。法定代表人李世灵,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太原山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世纪东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杏商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107执字第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跃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