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胡海江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930号被执行人胡海江,男,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执行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胡海江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海江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胡海江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在被执行人胡海江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