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刑更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白晓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刑更326号罪犯白晓虎,又名白晓峰,外号黄毛,男,生于1989年6月1日,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同心县,现在吴忠监狱十二监区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白晓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未缴纳)。2014年1月23日被本院以(2014)吴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13日至2017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吴忠监狱于2016年6月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零十天,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吴忠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意见的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在吴忠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力、万小平,吴忠监狱指派干警郭建民、许力出庭支持诉讼,罪犯白晓虎,证人张某某、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自觉履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各课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由于表现突出,2014年二季度获得物质奖励一次,2015年一季度获得物质奖励一次,2015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累计得减刑分106.9分。本院在审查期间,该犯缴纳罚金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白晓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行政奖罚情况和未能足额执行财产刑情况,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晓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13日至2016年8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立文审判员 马建萍审判员 王文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