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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6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颖因与被上诉人张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颖,张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6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萍。委托代理人:苏晓红。上诉人王颖因与被上诉人张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英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时钰、代理审判员宋喆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上诉人向本院提供原审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做出的两份判决,内容不尽一致,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做出补正裁定,内容为:“将原判决书本院认为中的2015年12月14日还款3000元双方未约定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故应按本金计算为宜更改为按利息计算为宜,将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利息计算更改为从2013年7月1日起按照每千元月息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该裁定并未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且裁定内容不属于补正范围,故本案应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回上诉人。审 判 长  王英玉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