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1714号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74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