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周辉霞与殷尚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辉霞,殷尚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周辉霞。被执行人殷尚仁。申请执行人周辉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殷尚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540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殷尚仁存款人民币6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6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祥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