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朱某,本院于2015年6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某位于张家口市高新区站前西大街34号鑫南家园小区1号楼3单元901号房屋的相关手续。现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某位于张家口市高新区站前西大街34号鑫南家园小区1号楼3单元90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