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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陶保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陶保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76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355W。被告陶保林,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陶保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陶保林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武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