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7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顾景豪与渠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景豪,渠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7民初524号原告顾景豪。被告渠建勇。原告顾景豪与被告渠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景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渠建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景豪诉称,被告渠建勇与原告爷爷顾明展同在东观农贸市场经营批发部,2009年被告渠建勇因资金紧张向原告爷爷顾明展借款3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年息1500元。直至2014年12月10日经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向被告渠建勇催要该欠款,被告渠建勇总是以无钱为由拒付。2014年12月10日,被告渠建勇为原告出具借条,同时将给原告爷爷顾明展打的借条收回,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渠建勇催要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渠建勇尽快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3000元。被告渠建勇未予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顾景豪的爷爷顾明展与被告渠建勇同在东观农贸市场经营批发部,2009年被告渠建勇因资金紧张向原告爷爷顾明展借款30000元。直至2014年12月10日经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向被告渠建勇催要该欠款,被告渠建勇总是以无钱为由拒付。2014年12月10日,被告渠建勇为原告出具借条,同时将为原告爷爷顾明展书写的借条收回,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顾景豪现金30000元整渠建勇2014年12月10日”。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渠建勇催要无果,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渠建勇尽快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的保护。据被告渠建勇为原告顾景豪出具的借条,被告渠建勇向原告顾景豪借款30000元是事实,被告渠建勇理应尽快将该借款偿还原告顾景豪,而被告渠建勇拒付借款,与法有悖。关于借款利息一节,因双方在借条上未作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渠建勇不出庭参加诉讼,是怠于法律赋予其的诉讼权利,其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渠建勇偿还原告顾景豪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顾景豪要求被告渠建勇支付借款利息3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渠建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崇俭人民陪审员 渠丕香人民陪审员 龙俊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渠晓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