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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合泰永红布行申请刘玉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荷塘区合泰永红布行,刘玉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合泰永红布行。经营者陈铁良,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金伟,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玉厚,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合泰永红布行与被执行人刘玉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合泰永红布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刘玉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 辉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笔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