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东井、王珍民等与廖双华、朱长荣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井,王珍民,王童辉,王东平,叶鲍云,王苏顺,叶敦老,赖美英,赖美珍,廖土树,廖双华,朱长荣,开化颐养乐园养老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4民初81号原告:王东井。原告:王珍民。原告:王童辉,1994年11月18日出。原告:王东平。原告:叶鲍云。原告:王苏顺。原告:叶敦老。原告:赖美英。原告:赖美珍。原告:廖土树。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樟龙,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双华,汉族号码330824197408222719。被告:朱长荣,汉族号码330824196812102714。被告:开化颐养乐园养老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百盛路410号。法定代表人:杨小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庆德,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东井、王珍民、王童辉、王东平、叶鲍云、王苏顺、叶敦老、赖美英、赖美珍、廖土树为与被告廖双华、朱长荣、开化颐养乐园养老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养老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樟龙,被告廖双华、开化养老院的委托代理人曾庆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长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共同起诉称:被告廖双华、朱长荣于2013年11月11日从被告开化养老院承包了室内装修工程。在装修施工中,各原告为其提供劳动服务。至今,被告廖双华、朱长荣尚欠各原告工资共计10429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廖双华、朱长荣立即支付各原告工资共计104290元;二、被告开化养老院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廖双华答辩称:原告陈述的欠付工资是事实,但所欠的具体数额有异议,其中4万余元的工资是原告自己算出来的。由于被告开化养老院没有结算相应工程款,所以我没钱支付原告的工资。被告朱长荣未出庭应诉答辩。被告开化养老院答辩称:一、被告养老院与被告廖双华、朱长荣系承揽合同关系,与各原告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被告廖双华、朱长荣曾向被告第三人借款,故双方曾口头约定就以第三人借款抵扣涉案工程款,到目前已经支付所有的工程款。三、被告廖双华、朱长荣是否支付给农民工资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四、被告廖双华、朱长荣与被告开化养老院之间的工程价款审计尚未结束。等审计后双方再进行工程款结算。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各原告工资共计62985元的事实。被告廖双华没有异议,被告开化养老院认为证据形式存在瑕疵。本院经审核,该证据经被告廖双华认可,能够作为确认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原告同时提供说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廖双华还欠各原告工资47525元。被告廖双华质证认为,工资发放表已经经过原告王冬井确认确认,因此不存在其他尚欠的工资。被告开化养老院认为,该证据是原告单方面的陈述,不符合证据的形式,再者被告廖双华提出的异议,理由正当,故不应采纳。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再者原告自身提供的证据无充分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朱长荣、廖双华、开化养老院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廖双华、开化养老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2日,被告开化养老院将位于开化县华埠镇百盛路408号养老院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朱长荣、廖双华。双方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原告王东井、王珍民、王童辉、王东平、叶鲍云、王苏顺、叶敦老、赖美英、赖美珍、廖土树为被告朱长荣、廖双华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开化养老院支付被告朱长荣、廖双华工程款1400000元。2015年2月14日,各原告与被告朱长荣、廖双华结算后,尚欠各原告工资共计62985元(其中王东井26220元、王珍民17100元、王童辉5985元、王东平3420元、叶鲍云34**元、王苏顺1140元、叶敦老57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各原告作为被告朱长荣、廖双华所承接工程项下室内装修的工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付出了劳务,理应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朱长荣、廖双华对于各原告尚未发放的工资清单中签字确认,双方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工程竣工后,被告朱长荣、廖双华应及时支付相应劳动报酬。被告开化养老院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各原告承担责任。综上,各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长荣、廖双方支付各原告工资共计62985元(其中王东井26220元、王珍民17100元、王童辉5985元、王东平3420元、叶鲍云34**元、王苏顺1140元、叶敦老57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开化颐养乐园养老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朱长荣、廖双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光辉人民陪审员 史根华人民陪审员 吕木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佳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