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7101行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梁金山与景泰县农牧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山,景泰县农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7101行初119号原告梁金山,男,汉族,1960年5月17日出生,住景泰县。委托代理人彭聚钊,系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泰县农牧局,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振兴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方耀儒,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尚立新,系景泰县农村经营管理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金山不服被告景泰县农牧局作出的景农牧[2015]263号关于确认梁金山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无法律效力的函一案中,原告以对本案涉及的土地权益不再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红林代理审判员 张惠娇代理审判员 汤玉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