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外青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407号罪犯李外青,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000年六月二日作出(2000)广铁中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外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二00六年六月六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0八年十一月、二0一一年一月、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0一四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外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计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表扬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外青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外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