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东营颐景园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营颐景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府前街98号。法定代表人李在忠,局长。被执行人东营颐景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华军,经理。本院在执行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东营颐景园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罚款40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2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