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2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梁波与戴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波,戴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3111号原告梁波委托代理人李继共委托代理人李效桐被告戴海明原告梁波与被告戴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2016年6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效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海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年初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已归还19万元。2014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15年10还清尚欠借款51万元,但被告未按承诺偿还原告借款。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1万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三份,证明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6月17日共向原告借款71万元;证据二、还款计划一份,证明截止2014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承诺在2014年年底偿还原告20万元,余款在2015年10月底还清。被告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交的借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原告陈述及对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分别载明:今借梁波41万元,定于2014年7月份还清;今借梁波30万元,定于今年年前归还。2014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从2014年10月5日每月归还梁波4万元,到年底归还20万元。余款51万元待戴海明的拆迁房拿到后,在2015年10月底归还。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梁波71万元。被告出具还款计划后,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尚欠原告借款51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对本案的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波借款5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被告戴海明负担(此款原告梁波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钢人民陪审员 洪 晴人民陪审员 巩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