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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唐云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云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终26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云伟,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云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赣012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云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唐云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云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唐云伟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云伟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王萍审 判 员 叶 京代理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左回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