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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沈启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沈启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3522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为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注册号为330000000038778。法定代表人:杨掌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大明,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鲍芬芬,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沈启蒙。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启蒙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