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兰英与高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英,高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676号原告张兰英,女,汉族,1961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汉军,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坤,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静,女,汉族,1982年5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英诉被告高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兰英以已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兰英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英撤回对被告高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兰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效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