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余孔才寻衅滋事案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孔才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3刑初55号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余孔才,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屏南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9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孔才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孔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22时许,因张某甲与魏某存在矛盾,张某甲一方人员李某甲看见魏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浙GC99**小车停放在屏南县古峰镇街心广场对面路段,便将此事告知张某甲、余孔才等人。被告人余孔才及张某甲(另案处理)遂纠集并从乘坐的套牌号为浙AUV8**小汽车内取来刀具、口罩、帽子分给李某甲、苏某某、李某乙、张某乙、陈某甲、张某丙(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随后,被告人余孔才、张某甲在确认停放在屏南县古峰镇街心广场路段的浙GC99**小车确系魏某所驾驶的小车后,便指使张某乙、陈某甲将魏某所驾驶的浙GC99**小车右前轮胎扎破。之后,被告人余孔才与张某甲看到魏某在更换轮胎,又指使苏某某、李某乙、张某乙、陈某甲、张某丙等人持刀追砍魏某,魏某逃脱后,张某丙等人返回街心广场路段时又持刀砍砸浙GC99**小车。随后,魏某一方人员徐某、周某、张某丁、吴某(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闻讯赶到屏南县古峰镇街心广场,在发现被告人余孔才与宋某等人乘坐闽JT31**出租车经过该路���后,周某、魏某、徐某、张某丁、吴某等人共同驾车追逐拦截余孔才等人乘坐的出租车,后在屏南县古峰镇东环中路富民加油站旁路段将该出租车逼停,徐某、张某丁、吴某等人持刀打砸出租车,并砍伤余孔才后离去。经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闽JT31**出租车的损毁价格为4558元;浙GC99**小车的损毁价格为2440元。经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余孔才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余孔才在屏南县古峰镇气象巷二弄13号201房内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徐某、周某、黄某、张某丁、陈某乙、甘某的证言,同案人苏某某、张某乙、宋某、李某乙、李某甲、张某丙、陈某甲的供述,被告人余孔才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屏南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估价委托书、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及检验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材料,到案经过,侦破报告,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孔才伙同同案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孔才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孔才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孔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建华代理审判员 甘宝丹人民陪审员 叶海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达夫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