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陕0429民初793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喜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以二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喜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二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