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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翟福君、郄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翟福君,郄晓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民初1087号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东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方建军,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福君,女,1989年1月6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被告郄晓春,男,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城信用社)与被告翟福君、郄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云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城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田东海、方建军到庭被告翟福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郄晓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城农村信用社诉称,2012年6月21日,原告下属分支机构满城县农村信合作联社神星信用社与二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告翟福君为借款人,被告郄晓春为保证人,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0日。借款利率月利率为9‰,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点五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于2013年9月6日偿还利息10000后不再偿还,2014年6月20日未能偿还借款本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翟福君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被告郄晓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翟福君辩称,原告所诉借款合同、借据是我签的字,被告郄晓春确实给我担保了,但我并没拿到钱,我没有偿还借款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郄晓春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1日,原告满城农村信用社下属分支机构满城县农村信合作联社神星信用社与二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告翟福君为借款人,被告郄晓春为保证人,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0日。借款利率月利率为9‰,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点五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于2013年9月6日偿还利息10000后不再偿还,2014年6月20日借款合同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庭审中,被告翟福君称,虽合同和借据是我签的,但我未拿到钱,我和前夫离婚时已达成协议,此笔借款应由他还。原告满城农村信用社称,被告出示的调解书证明被告收到此笔借款,债务转让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与其前夫的约定对原告不发生约束力。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翟福君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翟福君依法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依法被告郄晓春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翟福君以虽合同、借据系其所签,但未收到借款,离婚时已约定此笔借款由其前夫偿还为由主张不予偿还,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郄晓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福君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月息9‰从借款之日2012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0日止;2014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四点五计付利息。已付利息10000元).二、被告郄晓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翟福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云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会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