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牛国强与上诉人沁州黄醋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国强,山西沁州黄醋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牛国强。委托代理人李怀秀。委托代理人崔大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沁州黄醋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沁县松村乡松村东。法定代表人郭志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挺,北京泽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国强与上诉人山西沁州黄醋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2015)沁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国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怀秀和崔大庆、上诉人山西沁州黄醋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由伍行一道工作室为上诉人山西沁州黄醋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综合营销顾问总体服务项目,项目含六项,其中行业市场研究15万元、企业扫描与诊断20万元、营销战略与策略规划30万元、创意设计20万元、营销实操系统缔造45万元、非营销部门工作流程设计30万元,共计160万元,扣除8.5%税金即不含税计价146万元,其中行业市场研究、企业扫描与诊断、营销战略与策略规划和创意设计思四项内容已经履行,双方对此均无争议,关于营销实操系统缔造和非营销部门工作流程设计两项内容,双方争议较大,结合双方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情况,进一步核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2015)沁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艳军审 判 员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