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2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尊杰与葛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尊杰,葛欣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940号之一原告:刘尊杰。被告:葛欣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尊杰诉被告葛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葛欣欣已经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刘尊杰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保全费180元,均由原告刘尊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