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1808号原告:李某。被告:林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月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子李某甲,现年13周岁。2013年3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近年来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双方断续分局一年之久,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每年8000元;住宅一套、速腾轿车一台及家具家电、外债6.8万元依法分割。林某某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月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11月育一子李某甲,现年13周岁。2013年3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原、被告双方断续分居一年。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信息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李某另提交其母亲王某某、老姨王某甲书面证明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口角吵架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应举证证实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李某请求与林某某离婚,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人虽有分居,但仅一年,且被告未到庭无法调解,尚不符合离婚条件。故其诉请离婚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林某某二人结婚已有3年之久,且育有一子,彼此应互敬互让,珍视婚姻生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逄格隆速 录 员 历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