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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5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方官平、王某甲等与浙江XX扬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官平,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浙江XX扬股份有限公司,王道成,李二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5865号原告:方官平。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以上三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方官平,系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母亲。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依宁,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XX扬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东XX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西路3999号。法定代表人:黄河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达,公司员工。第三人:王道成。第三人:李二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官平、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诉被告浙江XX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道成、李二妹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方官平、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官平、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官平、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免受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胡 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筱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