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3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翁建志与鲍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建志,鲍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899号原告:翁建志。委托代理人:任东凯,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晓峰。委托代理人:金星,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翁建志诉被告鲍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建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78元,由翁建志负担。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