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长乐康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林健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乐康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健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657号原告长乐康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高秋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龙,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振美,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林健全,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住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黄金凤,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乐康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健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乐康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长乐康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宏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