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傅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911号原告:傅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尔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维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