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47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鲍腾与被告王建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腾,韩毅,王建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720-3号原告鲍腾。法定代理人鲍龙。被告韩毅被告王建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公路勘察院商业用房二单元。负责人任小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鲍腾与被告韩毅、王建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鲍腾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王建军名下的陕K604**“长安牌”轻型封闭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2016)陕0802民初47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扣押停放在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登记在被告王建军名下的陕K604**“长安牌”轻型封闭货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扣押期限为一年。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720-1号民事裁定书对停放在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登记在被告王建军名下的陕K604**“长安牌”轻型封闭货车一辆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